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主体: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河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对象与区政府绩效考核对象一致。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记入各行政机关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设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二)公开主体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 DB15/T 2089 的审批单进行规范审批并归档记录。
(五)文件属性认定是否规范并适时对文件属性进行动态调整。
(六)主动公开内容是否覆盖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DB15/T 2089 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
(七)公开主体是否确定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在政府网站设置法定栏目和内容。
(八)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DB15/T 2095 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表等事项是否及时公开。
(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按要求编制并及时更新。
(十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 DB15/T 2090 的相关要求完善内部机制、申请渠道和工作流程,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
(十二)依申请公开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十三)政策性文件是否及时解读,不予解读的须说明不解读依据和理由。
(十四)是否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实行政策措施文件与发布解读方案,发布解读材料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发布。
(十五)多样化解读量是否占政策解读总量的一定比例,在非政府网站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是否占政策解读总量的一定比例。
(十六)回应机制是否健全:a) 明确回应主体责任;b) 编制应急预案;c) 完善政务舆情收集、报告、回应等机制;d) 建立联动机制;e) 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
(十七)是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是否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章加扣分情况
加分情况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a) 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区级表彰的(可累计);
b) 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自治区级媒体正面专题报道的;被自治区领导批示表扬,或在全自治区大会上点名表扬的;
c) 连续三年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并在自治区级或市级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或培训会上做过经验交流发言的;
d) 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适当扣分:
a) 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b)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错误等被自治区、包头市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c)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d)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e) 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f) 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方法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监测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