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9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但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党的二十大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据《包头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包水发〔2023〕3号)要求,自2023年1月13日起我区承接包头市水务局下放的水土保持工作,为了加强我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以服务于开发建设项目为出发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区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供给能力,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包头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包水发〔20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区防治,全面做好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评价、保护水源和改善环境等重点任务,把我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建立严格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监管制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水土保持领域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规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四)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改革举措系统集成、精准施策,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四、目标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率目标值的通知》(内水保〔2022〕62号)要求,到2025年,我区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水土保持率达到58.82%。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水土保持率达到71%,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五、重点任务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管行业、必管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推进,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提升土壤保持能力。严禁违法违规开垦,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经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一)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
1、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水土保持费征收范围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围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标准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
按照《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水务局 包头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包财预〔2021〕768号)要求,分成比例为:中央10%、自治区20%、市级30%、旗县区40%。
(六)水土保持审批和验收
1、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执行。
(七)水土保持监测
开展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构建以监测站点监测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聚力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管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实施动态清零。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风险的跟踪预警,提高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提升全社会水土保持法治意识。
六、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区委组织部:按照《包头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要求,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之一。
区委宣传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等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强对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发展,保障国家水土安全。
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园区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督促园区内项目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实施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立项、审批备案的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信息推送到区农牧局。
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水土保持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治理项目经费以及配套资金,并加强相关资金的监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水土保持相关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区农牧局:水务部门负责全区水土保持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年度防治计划落实,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负责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基本国策,预防和治理农村、农业水土流失。在农业开发建设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总结推广水土保持效果好的农业生产措施,提高农业水土流失科学防治水平。负责指导全区开展水土保持林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等工作。督促造林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报和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负责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相关企业及群众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
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行业部门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等工作。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区分局:负责督促国土开发、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等工作。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负责督促生态环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等工作。
包头市东河区税务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财政局和区农牧局。
区教育局、区工科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项目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水土保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本行业内水土保持工作信息报送区农牧局备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跨区域水土流失联防联控联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抓好督促落实。
(三)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作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
(四)加强投入保障。区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运用产权激励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性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机制。
(五)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将水土保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强化全社会水土保持认识。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河区农牧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