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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0202011538375C/2022-00001 主题分类 消防
发布机构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包东政办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月19日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1-20 来源: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作者: 访问次数:1490


 

包东政办发〔20224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2021年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东河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以下简称消防遗留问题),切实消除项目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东河区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要求,结合《关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东河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保障群众和企业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妥善解决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法治轨道推动工作。

(二)安全第一、保障群众企业利益。

(三)尊重历史、解决项目实际问题。

(四)简化程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东河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筒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张利军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李晓宏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王林甫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王维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张红艳 政府副区长

  铝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员:杨海清 区政府办主任

  区政府办副主任

马红霞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俊勇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

张金虎 区住建局局长、区棚改中心负责人

刘大军 铝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河东镇镇长

  沙尔沁镇镇长

吕剑峰 南门外街道办事处主任

  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回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安胜 西脑包街道办事处主任

  财神庙街道办事处主任

何利伟 南圪洞街道办事处主任

裴婷婷 东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铁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卿嵩 河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天骄街道办事处主任

闫晓乐 东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俊平 杨圪楞街道办事处主任

白震原 区发改委主任、区工科局局长

赵丽霞 区财政局局长

毛贵峰 区教育局局长

  区文广局局长

  区公安局副局长

陈允广 区民政局局长

曹宇峰 区司法局局长

武智勇 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区卫健委主任

孙成栋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国钰 区信访局局长

郭建强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曹同军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金虎担任,副主任由李睿、曹同军、文博担任,工作人员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宗局、铝业园区管委会、区棚改中心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

根据排查情况,需要成立教育系统、医疗系统、民政养老系统、宗教场所、工业项目、北梁安置区项目等六个专项组,由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宗局、铝业园区管委会、区棚改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消防遗留项目办理综合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铝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本部门、本辖区内消防遗留项目,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地区消防遗留项目实施处理并出具消防遗留项目准予使用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遗留项目相关工作,并对消防遗留项目办理情况登记造册。

(五)区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负责按时拨付政府投资类项目鉴定、评估、评审等相关费用。

(六)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消防遗留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办理变更项目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负责办理同意保留现状的函,参照《包头市推进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1634、《包头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细则》办理。

(七)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查询、调阅、复印遗留项目相关图纸、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遗留项目的相关工作。

(八)区信访局受理遗留项目信访解释及相关维稳工作。

(九)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推动解决我区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项目问题。

(十)项目建设单位(产权人)为解决消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为解决消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列入清单的消防遗留项目无法确定承接单位的,由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做为解决消防遗留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办理解决项目消防遗留问题的各项工作。

(十一)铝业园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广局、区宗局、区棚改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消防遗留项目相关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项目范围:东河区199891日以后至2020530日以前由原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但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尚未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项目(评估时正式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已完工的工程)。办理时区分轻重缓急,先行启动公益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其他类项目具备条件的可接续启动。

(二)工作目标:消除遗留项目火灾隐患,基本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

六、工作措施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既有建筑工程,经依法依规处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条件下,可以补办消防手续。

(二)办理消防遗留项目手续,需提供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的消防遗留项目或设计使用寿命到期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项目结构安全可靠性、使用功能有无缺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办理消防遗留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消防遗留项目,建设单位须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意保留现状的函,函件内容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明确。

(四)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领导小组委托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为具有合格的评估报告和结论为合格的评审意见的项目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

(五)对领导小组出具的建设工程准予使用手续或消防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涉及消防遗留项目建设工程面积的,按照施工图审查面积或竣工图面积确定。

(六)所有备案类申报项目无法提供建筑主体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供该项目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房产证、项目建设档案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房产证、项目建设档案证明材料用途确定使用性质。

(七)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中依法依规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无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技术标准

(一)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补充完善消防验收资料后,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按照出具原设计审查意见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二)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整改责任主体先行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同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同或高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水平的设计单位)或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补充完善设计审查文件,实施建设工程改造后,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的,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三)进行了消防设计但未完成设计审查或未进行设计审查以及未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指南》第二中第(四)规定的标准执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

(四)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项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指南》第二中第(六)规定的标准执行,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

(五)依据《包头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1634号)《包头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登记集中治理实施细则》规定,列入包头市产权登记集中治理范围已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列入消防遗留项目问题专项整治范围。

(六)项目通过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标准或原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灭失的,且项目无法停止使用的,由整改责任主体(产权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估),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评定(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

(七)开展评定(估)、组织专家评审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项目采用评定(估)、评审方式解决消防遗留问题的,须整改责任主体在委托评定(估)前提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法提供的,应先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性、主要使用功能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鉴定为合格的,方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定(估)。

2.评定(估)时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15/T 1896-2020)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所列评定项目,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现状进行评定(估)。

3.委托评定(估)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同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同或高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水平的设计单位)、国家级消防科研机构及消防规范参编单位、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或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估)完成后应出具评定(估)报告,结果应明示合格不合格

4.评定(估)机构出具合格意见的报告后,领导小组须在 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应于7日内完成。

5.领导小组依据被评审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等级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6.专家评审会应由但不限于以下的人员参加领导小组组长(必要时可委托第一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工作人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技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会议记录人等专门人员参加。

根据评审需要,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消防遗留项目,可以直接邀请国家级消防科研机构、消防规范参编单位、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审。

7.领导小组依据专家评审结果,通过采取其他加强措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后,由领导小组或东河区政府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

(八)采用机构评定(估)、专家评审方式解决消防遗留问题的,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函询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评定(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使用意见。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为解决消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实施责任主体。依据自治区、包头市整治方案规定,负责辖区内消防遗留项目摸底统计、梳理汇总、推动评定(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准予使用文件等工作。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解决消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业主管责任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遗留项目的清查工作,督导本行业消防遗留项目整改责任主体履行整改责任。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复杂,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领导小组要结合消防遗留项目数量、人员力量等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倒排处理工期,加快办理消防留项目手续,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消防评估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并作出承诺。

 

政策解读:关于消防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1.10.docx

http://www.donghe.gov.cn/zcjd/2490802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