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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朱海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1-01-19 来源:包头市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作者:袁麟 访问次数:440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朱海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朱海龙在东河区北梁新区南二区东门北侧一百米处随意处置餐厨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现对朱海龙做出处以罚款一千元,并改正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东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话:4106002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转盘西侧巷内100米,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307室。

序号年度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文号
12021年朱海龙朱海龙在东河区北梁新区南二区东门北侧一百米处随意处置餐厨垃圾《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5条包东城管罚决字【2021】第17001号

2021年1月朱海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