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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河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发布版) | |||||||||||
| 序号 | “一卡通”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标准 制定主体 |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 补贴范围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 业务处室名称 |
政策解读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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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0号)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5﹞28号)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民发﹝2019﹞75号) |
盟市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民政局 | 养老股 | 0472-2631921 | ||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0号) 《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5﹞28号) |
盟市 |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养老股 | 0472-2631921 | |||
| 3 |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包民发〔2024〕39号) |
盟市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2-2631946 | ||
| 4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包民发〔2024〕39号) |
盟市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2-2631946 | |||
| 5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自治区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472-2631915 | ||
| 6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自治区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0472-2631915 | |||
| 7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自治区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0472-2631915 | |||
| 8 | 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
自治区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全区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0472-2631915 | |||
| 9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关于印发《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民发〔2023〕41号) | 自治区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民政局 | 老龄股 | 0472-2631932 | ||
| 10 | 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老龄股 | 0472-2631932 | |||
| 11 | 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 | 自治区 |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老龄股 | 0472-2631932 | |||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具有内蒙古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区划地名与社会事务股 | 0472-2631936 |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
自治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具有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户籍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全区 | 按月发放 | 区划地名与社会事务股 | 0472-2631936 | |||
| 14 | 高龄津贴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33号) | 自治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全区 | 按月发放 | 老龄股 | 0472-2631932 | |||
| 15 | 伤残定期抚恤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16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17 | 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18 |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部发〔2024〕62号) |
中央 | 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全区 | 按月发放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1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 全区 | 每月15日前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20 | “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全区 | 每月15日前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21 | 烈士的(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4〕62号) |
中央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全区 | 每月15日前 | 东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0472-4860100 | |||
| 22 | 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下拨蒙西地区2025年第一季度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电价补贴资金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52号)(每季度更新文件) |
自治区 |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东河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2-2631946 | ||
| 23 | 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下拨蒙西地区2025年第一季度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电价补贴资金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52号)(每季度更新文件) |
自治区 | 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 全区 | 按季度发放 |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0472-2631946 | |||
| 2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内财农〔2023〕12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4〕10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内财农〔2024〕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包头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包农发〔2025〕16号) | 自治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公职人员不予补贴,补贴对象要保持基本稳定。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东河区农牧局 | 农业工作室 | 0472-4388376 | ||
| 25 | 目标价格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25〕68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目标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8号)和《包头市农牧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包农发〔2025〕148号) | 自治区 | 补贴对象为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马铃薯实际生产者。公职人员不予补贴,各地要依法依规细化不予补贴的情况。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东河区农牧局 | 农业工作室 | 0472-4388376 | ||
| 26 | 耕地轮作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5〕311号)、《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包头市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5〕98号) | 自治区 | 规模经营主体、种植户 | 全区 | 按年发放 | 东河区农牧局 | 农业工作室 | 0472-4388376 | ||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 自治区 | 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全区 | 随报随补 | 东河区农牧局 | 东河区农牧局农业工作室 | 0472-4388376 | |||
| 备注:一、截至目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共保留36个一级项目,项目名称与对应专项资金名称一致,较为专业。为切实发挥“一张明白纸”作用,本次直接公布“一卡通”系统中的二级补贴项目,即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名称。 二、本次公开发布的69个补贴项目为“一卡通”系统的部分项目。 三、项目名称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纳入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公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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