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河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调解员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的立场、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韩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妈妈菜”饭店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同方向同车道前方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尾部刮碰。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向东河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调解。
暖心调解
2月21日,在东河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
双方当事人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并分别表明了自己希望达到的处理结果。周某某认为,对方不仅应承担车辆损害引起的维修费用,还需支付自己3000元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韩某某则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对于周某某车辆损害的赔偿责任,并表示将会通过车辆保险赔付的途径进行赔偿,但不同意周某某提出支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调解员在认真倾听双方陈述后,迅速找到双方存在的分歧。先对周某某开展工作,表示周某某确实遭受损失,应当请求赔偿。但是毕竟只是车辆轻微剐蹭,并未对车内人员造成伤害,不可过度索赔。随后,调解员又对韩某某进行劝诫,向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最终双方都做出了让步,韩某某一次性付给周某某1000元费用,周某某此后不再以此事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劝导,使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妥善地化解,避免了对簿公堂,节省了双方当事人时间成本、诉讼成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