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银山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包头银山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2年3月14日10时38分许,东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赵科涵、郝勇,对包头银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东河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会议讨论,认为该企业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一致同意对包头银山铝业有限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已于2022年5月26日向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局缴纳罚款。现已结案,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