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两镇: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包头市东河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防范、指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有效预防和治理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4.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5.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7.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 《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包头市东河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在尽量减少影响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预测预警,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
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跟踪,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关注全市预警发布、解除情况,完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优先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要再对其它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节能改造;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点工程、民生保障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4.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会商、发布以及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及应急响应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全区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果遇到特殊气象情况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及时判断是否满足预警条件,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原则上东河区属包头市统一管理,同步启动或解除预警。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经请示领导后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长)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落实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和部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2.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空气质量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城市预警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程序解除,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减排清单编制
应急减排清单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文件,包括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减排清单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结构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二)应急减排清单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及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减排。
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减排清单制定“一厂一策”,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分类、分企、分装备、分生产线实施差别化减排,避免“一刀切”。重点减排企业要根据“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减排清单按照区域统筹、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名制度。对所有涉气企业进行排放绩效综合评级,突出区域、行业、企业和装备差别,分行业制定排放绩效评定标准,逐企业、逐设备开展排放绩效评级,以排放绩效定减排措施,在确保完成行业减排任务的同时,科学优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提高应急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动态调整
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新建、新近完成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涉气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补或调整申请,及时纳入或调整。
五、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预警等级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当收到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收到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收到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收到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企业需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作业时间,确实不可避免的,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卫健委)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呼吁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依据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生态环境、工科等部门负责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突出对电解铝、火电、装备制造、工业涂装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科局)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启动预警区域禁行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交管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我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
④其他减排措施。农牧部门牵头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两镇及执法大队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及两镇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责任单位:区农牧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河东镇、沙尔沁镇)
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等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项目。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科部门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科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科局)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砂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砂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
(4)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
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科部门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科局)
(3)移动源减排措施。交管部门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区财政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按照市级部门专家及监管人员的指导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沟通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本次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等级及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开展。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预案备案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十、附则
1. 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2. 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工业企业减排清单每年修订一次。
3. 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张利军
副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 赵瑞军
成 员:区政府办主任 何利伟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志刚
区政府办副主任 李 勇
区发改委主任 白震原
区教育局局长 高 君
区工科局局长 程 彤
区财政局局长 郭建强
区住建局局长 吕心义
区农牧局局长 郭 雨
区商务局局长 李 帅
区文旅局局长 刘雪婷
区卫健委主任 王 晖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国钰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志强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杨 慧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弘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胡巴特
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区政府副区长 赵瑞军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副主任 李 勇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刘 弘
应急指挥部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由指挥部办公室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1 | 区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
2 | 区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会同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发改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教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执行;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工科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季节性生产计划调整方案,并督导执行;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保供工作;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清洁能源保供工作;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区财政局 |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住建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预警期间运输车辆管控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负责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制定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载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区农牧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及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卫健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区应急管理局 | 负责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加强应急期间冶金、焦化、电力、建材、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次生污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固定原煤销售网点清理、整治、煤质抽检工作及商铺、底店、市场等散煤治理工作;负责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原煤流动摊贩销售点的清理取缔工作; 负责建成区范围内拆迁工地、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建成区范围内垃圾焚烧的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按照重点企业网格化管理要求,调查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住建、交管、农牧、工科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区公安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落实车辆应急管控措施;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行方案;配合做好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区政府办督查信息室 | 负责组织区生态环境、工科、住建、公安、城市管理、发改等有关部门对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3
东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序号 |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
1 | 区委宣传部 | 4388423 |
2 | 区政府办公室 | 4388506 |
3 | 铝业园区管委会 | 6167302 |
4 | 区发改委 | 4388204 |
5 | 区教育局 | 6166067 |
6 | 区工科局 | 4180100 |
7 | 区财政局 | 6933959 |
8 | 区住建局 | 4156145 |
9 | 区农牧局 | 4388016 |
10 | 区卫健委 | 4105195 |
11 | 区应急管理局 | 4388829 |
1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172718 |
13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4106066 |
14 | 河东镇 | 2801633 |
15 | 沙尔沁镇 | 4995845 |
16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109594 |
1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5191760 |
18 | 区公安分局 | 5588033 |
19 | 东河交管大队 | 2215969 |
20 | 东兴交管大队 | 3657774 |
21 | 区政府办督查信息室 | 4388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