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东政办发〔2024〕55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包头市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预警准备
3.2预警发布
3.3预警行动
3.4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
3.5信息报送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19
4.1总体要求 19
4.2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3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5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6抗旱应急响应
4.7响应措施.......……………………………………...................................
5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37
5.1灾后处置 38
5.2灾情核查 38
5.3灾后恢复 38
6 预案管理 39
7 应急保障 39
8 附则 43
9预案实施 48
附件1:东河区应急响应流程图 49
附件2: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附件3: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附件4: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汇总表
附件5:各类工程险情报送内容及格式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做好全区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应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求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防汛(凌)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 东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区委宣传部部长
区人武部部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农牧局局长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办 公 室 主 任:区应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单 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牧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局、河东镇、沙尔沁镇、南门外街道、和平路街道、回民街道、西脑包街道、财神庙街道、南圪洞街道、东站街道、铁西街道、河东街道、天骄街道、东兴街道、杨圪塄街道、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河交管大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兴交管大队、包头市东河供电分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通信分公司东河线路维护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东河区分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防指决策部署及区委和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2)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区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适时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3)负责督促全区防洪规划实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4)负责发布全区汛情、旱情和灾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5)承担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6)负责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向区防指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1)负责本级各类防汛责任人的确定和公示工作,安排部署各部门汛前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导检查等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防汛工作专班,在汛期开展联合值班值守;组织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发展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3)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
(4)负责《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应急演练工作;负责水旱灾情统计、上报、发布和核实。
(5)统筹防汛抗旱宣传和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发布区委、区政府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
(6)负责区防指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档案管理等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灾情发生后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临时干预,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负责全区粮库及有关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汛办职责,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定全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汛期加强对直接管理行业的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农牧局: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未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和启动三级、四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的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协助编制修订《东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承担黄河东河区段凌情监测工作。配合区防指督促有关单位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做好分洪区范围内黄河堤防及南海子分洪闸的巡堤查险任务。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指导东河区城区范围内防洪工作;组织、指导东河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城区排涝工作;负责东河槽、西河槽日常防汛巡查及排洪设施的清淤清障工作,如遇上游出现超汛限水位,需泄坝排水,按照区防指指示,做好泄坝排水工作;紧急防汛抗旱期间,根据需要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的组织。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协调执行防汛抗旱抗洪任务车辆公路通行事宜;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运输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调各大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汛(防凌)抢险期间应急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东河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负责区级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负责相关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区做好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保障,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物资的市场监测。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公益信息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紧急防汛期,根据区防指命令,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督促各旅行社、旅游景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等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东河部队以及其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要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并参加防洪抗旱救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包头市东河供电分公司: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铝业园区范围内各企业及居民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抓好辖区企业和居民的自保和自救工作,落实具体防汛措施,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完成好各项防汛工作。
两镇、十二个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抓好辖区居民的自保和自救工作;落实具体防汛措施,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完成好各项防汛工作。
中国联通包头市通信分公司东河线路维护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东河区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自通信运营公司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落实具体防汛措施,并配合各前线指挥部完成好各项防汛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全面梳理建立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
(3)责任落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黄河东河区段、东河水库、山洪灾害危险区、城镇等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进行公示,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4)预案准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和基层防汛抗旱预案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批或备案。
(5)汛前检查。汛前区防指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汛前检查工作。检查防汛责任人落实情况,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防汛经费使用管理、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方案预案编制等应急保障落实情况,防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推进情况,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6)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河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逐步形成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系统化推进城区内涝治理。
(7)物资队伍准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掌握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力量情况,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有效提升救援和处置能力。
(8)物资准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
(9)通信准备。根据职能职责,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检查和维护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确保覆盖到村、到户、到人;建立突发灾情、险情等信息收集、核实、上报制度,按要求做好培训和落实。
(10)隐患排查。全面开展辖区内水旱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聚焦水旱灾害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坚持开展“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健全各部门、基层干部群众联防联动和隐患动态监管机制。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登记、评估、整改和处置,列出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
(11)组织演练。汛前要针对黄河堤防抢险、东河水库超标准洪水、山洪灾害危险区人员转移等内容开展专项演练。演练要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组织相关责任人、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加。
(12)宣传培训。每年汛前要组织防汛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水平。深入推进防汛减灾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2预警发布
农牧部门负责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3.3预警行动
3.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区农牧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中小河流水情预报。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发布工作,提前做好水库调度,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区城管局做好城区内涝预警发布工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工地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 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区委宣传部、区工科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暴雨影响区域属地镇(街道、园区)及时安排部署,提前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合理安排停工、停业、停课相关工作, 并做好本单位防汛工作及相关人员避险安排。社会公众要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根据有关风险提示或通知公告调整出行计划,减少或避免出行,合理储备生活物资,做好避险准备。
3.3.2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视情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加强对受影响事发地镇(街道、园区)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区农牧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中小河流、山洪、水库洪水、水利工程、堤防险情等情况;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 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视情在防洪重点部位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受影响地区镇(街道、工业园)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流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 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3.3.3当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区农牧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东河交管大队、东兴交管大队指导督促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 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准备工作。
3.3.4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抗旱工作指导。
区农牧局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各级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加强组织动员,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3.3.5当发布城市内涝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视情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内涝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区城管局组织开展行业内排水防涝安全检查,加强各类排水设施维护情况的检查,督促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加强维护管理,保障汛期排水畅通。
区城管局联合公安分局、交管部门,在短时间难以消除的易涝点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临时安置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人员等人防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视情在城区内涝重点部位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降雨应对工作,保证在校学生安全。
3.4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
(1)先期处置。区防汛办根据事发镇(街道)的报告,或依据气象、水文水资源、农牧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在组织进行会商研判后,立即通知事发镇(街道)做好先期处置;达到本预案规定启动条件的,立即按程序向区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区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本区域内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根据气象预报及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前向可能受灾重点区域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指导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需请求上级防指支援。
(3)重大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应在报请区防指同意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防指总指挥指定,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
(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组织指挥各类现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救灾;迅速控制事态,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疏散和安置工作;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保障应急抗洪抢险现场交通、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现场交通运输保障、 现场秩序维护、新闻报道、现场信息的报送等。
(5)区应急管理局、农牧局、城管局等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立足于抢早抢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出险极端灾害天气,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应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5信息报送及发布
(1)信息报送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镇、街道)和区防办必须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规定》等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向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报送洪涝灾害信息。
(2)信息报送时限。洪涝、干旱突发险情灾情后,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各级领导报告洪涝灾害及抗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因洪涝灾害引发水利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向区防办报送工程出险情况。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防指各成员单位及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区防办。
(3)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事发地区按照及时、客观、真实的要求严格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做到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洪涝灾害具体信息的,可先初报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拟采取措施等基本情况,待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以续报的方式再补充和修正报告详细情况。
(4)信息发布。区防办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防汛抗旱各类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逐级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或防指会同宣传部门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洪涝、干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步报告市防指。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两个类别。
(2)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防汛抗旱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防汛办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根据事态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当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包头段发生平槽流量洪水;
(3)中小河流或主要支流发生接近现状防御能力洪水。
(4)东河区水库出现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黄河凌汛期,堤防、险工险段发生一般险情。
(6)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20厘米以上积水。
(7)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或山洪灾害。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2.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区防办。
(2)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管、农牧等部门会商,相关单位派员到区防办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3)区应急管理局、农牧局、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等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00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通信、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农牧局督促本行业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4.3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当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河凌汛期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河道发生壅冰险情,可能造成较严重灾害。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干流包头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米/秒。
(3)东河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山洪灾害;
(5)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30厘米以上积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4.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管、农牧、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区防指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在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派员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3)区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各成员单位及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区防办。
(4)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抢险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农牧局、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等部门、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防办。
(6)电力、通信、城管、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镇(街道)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自然资源分局每日18: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8: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00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9)新闻媒体、应急广播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农牧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水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东河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组建专家组并进驻区防指。
区自然资源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区防办每日18:00向市防办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
4.4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当包头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干流包头水文站流量达到4500立方米/秒。
(3)东河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4)黄河凌汛期,黄河东河区段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多处出现较严重险情。
(5)城区发生重度内涝。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4.4.2 响应行动
(1)应急预案达到启动条件启动后,经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在全区范围内或一定区域内发布相关工作通告,动员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区防指各成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到岗、到位,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部门按照职责启动相关预案,督促指导监管行业或领域加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隐患巡查排查,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必要时对受灾区域应采取停止聚集、停课、停业等应对措施。
(3)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召开会商研判会,会商防汛救灾形势、险情处置和灾情应对,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挥调度协调防指各成员单位联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区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等部门根据防汛抗旱需要随时提供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和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和灾害情况,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领导带队,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指导组立即赶赴灾害发生地协助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和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常务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区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企业或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区政府指定的区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区有关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汛办协调应急、消防救援、农牧、城管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并派出抢险救援队伍支援事发地区。电力、通信、交通、公安、卫健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电力、通信、交通、卫生防疫、灾区治安管控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各类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5)区防办加强与市气象台、包头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区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等单位的对接,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传达自治区、市领导关于防汛抗旱救灾的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整理上报有关信息,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抢险救灾,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害发生地调派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装备、设备设施和物资等,随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6)各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与区防汛办的对接联系、信息报送,按照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和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核实统计报送行业受灾损失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2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信息,或根据防汛抗旱需要随时报送。
(7)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防汛需要适时滚动对外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公告等。
(8)区政府组织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避险和安置,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并调动一切应急抢险物资和力量开展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支援。遇强降雨,农牧、自然资源、交通、公安、文体旅、教育、卫健等部门要紧盯重点区域,加强对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点、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涵洞、低洼易涝地带、旅游景区、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控,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应对措施。灾害影响地(镇、街道)从上午7时起至19时每4个小时更新报送一次应急抢险和救灾救助情况及有关工作信息,其间,遇突发险情随时报告。19时后根据灾情、险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4.5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连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区域内大范围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报降雨将持续。
(2)东河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3)凌汛期黄河包头段河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且继续上涨。
(4)黄河东河区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多处重大险情。
(5)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6)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1)应急预案达到启动条件启动后,经请示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相关工作通告,动员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到岗、到位,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部门按照职责启动相关预案,督促指导监管行业或领域加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隐患巡查排查,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立即对受灾区域采取停止聚集、停课、停业、停运等应对措施。
(3)区防指总指挥坐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商研判会,滚动研判防汛形势,会商防汛救灾、险情处置和灾情应对,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挥调度协调防指各成员单位联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区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等部门根据防汛抗旱需要随时提供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和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信息。
(4)根据会商结果和灾害情况,区委、区政府派出由区领导带队,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指导组立即赶赴灾害发生地协助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和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常务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区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企业或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区长带队赶赴现场,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区政府指定的区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区有关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汛办协调应急、消防救援、农牧、城管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并派出抢险救援队伍支援事发地区。电力、通信、公安、卫健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电力、通信、交通、卫生防疫、灾区治安管控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各类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5)区防办加强与市气象台、包头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区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等单位的对接,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传达自治区、市领导关于防汛抗旱救灾的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整理上报有关信息,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抢险救灾,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害发生地调派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装备、设备设施和物资等,随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6)各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与区防汛办的对接联系、信息报送,按照职责参与抢险救灾和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核实统计报送行业受灾损失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2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信息,或根据防汛抗旱需要随时报送。
(7)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防汛需要适时滚动对外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公告等。
(8)区政府组织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避险和安置,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并调动一切应急抢险物资和力量开展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支援。遇强降雨,农牧、城管、自然资源、交通、公安、文体旅、教育、卫健等部门要紧盯重点区域,加强对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点、地下停车场、涵洞、低洼易涝地带、旅游景区、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控,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应对措施。灾害影响地政府从上午7时起至19时每4个小时更新报送一次应急抢险和救灾救助情况及有关工作信息,其间,遇突发险情随时报告。19时后根据灾情、险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4.6抗旱应急响应
4.6.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响应。相关镇(街道)领导指挥抗旱应急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旱救灾。涉灾区或受灾地区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区农牧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区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电视台等单位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 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4.6.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或旱情影响超出相关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Ⅲ级响应。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领导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旱救灾各项准备,立即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挥抗旱救灾,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区农牧局: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组织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应急送水方案。组织开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及早修复病损抗旱供水设施。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强旱情灾情监测。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电视台等单位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 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4.6.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镇(街道)应对能力时,镇(街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Ⅱ级响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旱救灾工作,区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请求包头市援助或负责应对。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区农牧局: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组织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节约有限抗旱水源。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全面组织抗旱服务队、消防车、城管绿化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电视台等单位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 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4.6.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Ⅰ级响应。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旱救灾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区委、区政府向包头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请求包头市援助或负责应对。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工作要求。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区农牧局: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全面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业用水,及时启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实行分片分区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组织临时修建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全面组织抗旱服务队、消防车、城管绿化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
区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组织新闻媒体、电视台等单位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4.7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针对严重缺水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5)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6)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8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5.1灾后处置
发生洪涝干旱重大自然灾害后,各镇、街道和防指成员单位及部门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安排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商务局统筹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
5.2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镇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5.3灾后恢复
各镇、街道和防指成员单位及部门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排涝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 预案管理
6.1管理与更新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单位职责或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 应急保障
7.1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专业抢险队伍,地方、部门和民兵以及企业组建的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需要, 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抗旱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7.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7.4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人员转移保障
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区防指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组织实施,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社会动员保障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广大公民要及时关注天气动态和防汛抗旱信息提示,主动学习防汛抗旱避险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当遇到重大险情时, 根据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安排,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7.7综合保障
7.7.1供电保障
电力单位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7.7.2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局、农牧局、城管局、住建局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应急分蓄滞洪(凌)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山洪灾害、凌汛灾害和干旱灾害时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
7.7.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7.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发布造谣惑众等虚假信息;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凌)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及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7.5通信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多部门共享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充分利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山洪灾害预警监测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保障水情信息在 20 分钟内传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通信运营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公共广播、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部门应按要求发布防汛(凌)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关县(旗、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河流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旗县区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
雨情分类:
(1)小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小于等于 9.9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小于等于 4.9mm;
(2)中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为 10—24.9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为 5—14.9mm;
(3)大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为 25—49.9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为 15—29.9mm;
(4)暴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为 50—99.9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为 30—69.9mm;
(5)大暴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为 100—249.9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为 70—139.9mm;
(6)特大暴雨:指 24 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 250mm 或 12 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 140mm。
8.2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5~10%;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城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5)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县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重要自然保护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多座县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或可供水量比平水年份少65%~70%(含65%)。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城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5)全市范围发生中度干旱;或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可供水量比平水年份少70%~75%(含70%)。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0~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城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5)全市范围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或可供水量比平水年份少75%~80%(含75%)。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城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5)全市范围发生特大干旱;或可供水量比平水年份少80%及以上;或需动用骨干水库死库容支持抗旱。
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