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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部门

民政局

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领导班子分工及职能配置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张金虎(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民政局全面工作。

李秀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精神文明)、督察督办、网信、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机关党建)、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财务等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深化改革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务工作)(卞小刚负责具体工作)、社会组织和婚姻登记管理股(股长:张瑾)

王凯(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殡葬宣传、殡葬改革、区划地名勘界、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社救对象资金的发放、代管事业单位转民政退休职工相关工作。

分管:区划地名与社会事务股(股长由王凯副局长兼任,常永明负责具体工作)、东河区殡仪服务管理处(东河公墓)(经理:杜杰)

李霞(党组成员、东河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全区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分管:包头市东河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救助股

程千慧(副局长):负责机关事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信访综治、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司法、卫计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慈善、社会捐助等相关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救助;

分管:办公室(行政工作)(主任由程千慧副局长兼任,郭文强负责具体工作)、养老股(股长:王建永)、老龄工作股(主任由程千慧副局长兼任,杨惠负责具体工作)综合保障中心(主任:郭文强)、东河区民政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赵慧)

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东河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印发的《东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区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周边旗县区做好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承担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十)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四)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下,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东河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政务公开、会议组织、机要保密、信访综治、制度建设、机关事务、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改革推进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和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有关工作。

(二)社会组织和婚姻登记管理股(行政审批室)。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婚俗改革,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区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工作。

(三)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与全区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的审核、监督工作。承办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老龄工作股。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按权限负责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负责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

(五)区划地名与社会事务股。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周边旗县区做好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殡葬服务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负责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社救对象资金的发放工作,做好代管事业单位转民政退休职工的相关工作。

第十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东河区和平路3号南圪洞派出所后院

联系电话:0472-2631901

 责 人:党组书记、局长 张金虎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