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东政办发〔2017〕49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东河区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的通知
驻区、区属各部门、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0号)要求,我区结合权责清单工作,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中介服务事项(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保留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15项,并形成了包头市东河区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统一在东河区门户网站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区、区属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材料,对未保留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从申请材料中取消,不得再作为办理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驻区、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公共服务项目中,与保留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无关的中介性质的证明和手续一并取消。
附件:东河区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东河区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5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利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1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 按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类)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东河区发改局 |
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 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区环保分局 |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3 | 符合条件机构编制并附符合要求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的节能报告表或报告书 | 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十五条 | 东河区发改局 |
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十五条 | 东河区经信局 | ||
4 |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按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东河区民政局 |
5 | 年度检查的审计报告 | 按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 | |
6 | 当年的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入口、出口、水箱)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东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7 | 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8 | 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9 |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
10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
11 | 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管理的通知 | 东河区林水局 |
12 | 具有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永久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征用(自治区、国家审批权限)初审 | 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7条 | |
1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14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
15 | 项目初步设计 | 实验区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建设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包头市南海湿地管理处 |
对湿地建设及娱乐项目的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 |||
湿地占用(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大型项目动植物养殖)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利用(大型)初审 |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 | |||
公共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含临时占用)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
动植物种养殖(引进重要外来物种)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种养殖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对在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初审 | ||||
湿地公园水资源利用(大型)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对在湿地公园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初审 | 《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对开发利用天然湿地的初审 |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