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0号)要求,东河区对本级实施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公共服务项目中的中介服务事项(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形成了东河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