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河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河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更好的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22〕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方针,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引导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的兽医服务发展新格局,保障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防疫优先,压实责任。动物疫病防控是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坚持防疫优先,依法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坚持需求导向,公开择优。聚焦预防免疫、检测净化、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咨询及动物诊疗服务等供需矛盾突出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促进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
——坚持创新驱动,突出特色。拓展多层次、多元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空间,拓宽兽医社会化服务范围,突出特色,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业态升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为养殖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管理制度、标准要求,有序引导和扶持,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运行、监管等环节,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兽医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从2023年起,全面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全面实施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利用上级下拨动物防疫资金及工作经费实施兽医社会化服务,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新格局。
二、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
(一)积极培育服务主体
立足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积极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要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乡村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基层防疫中的作用,扶持创办动物防疫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兽医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展服务内容,推动形成兽医诊疗、兽药饲料经营与防疫一体化服务连锁式经营模式,发展壮大兽医社会化服务力量。
(二)强化服务主体准入管理
要严格市场准入,承接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接主体为从事畜禽养殖、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兽医检测、兽医技术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名单。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备与提供服务的区域、任务相适应的固定签约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乡村级防疫人员,至少配备3名具备执业兽医师资质技术人员,配备2名具有实验室管理师资质的检测人员。
3.公司有标准化兽医实验室,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能够开展免疫效价抗体检测、检疫解剖等诊断服务。
4.公司需配有动物疫苗运输车辆和动物采样专用车辆。
5.为了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现有资源,在具备人员资质、实验室等相关要求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选择现有的基层防疫人员成立公司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拓展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
坚持需求导向,满足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将兽医社会化服务范围拓展到免疫、环境消毒、样品采集、检疫技术性辅助、检验检测、病死动物和废弃兽药无害化收集处理、信息化服务、继续教育、咨询论证,以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如突发疫情后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消毒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防疫工作特点确定的购买社会化服务事项和方式,区政府组织农牧局及相关部门对兽医社会化服务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四)具体实施步骤
1. 宣传动员阶段(从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
区农牧局组织基层防疫员宣传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向从事畜禽养殖、动物诊疗、兽药饲料、兽医检测等经营者宣传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动员其积极申报成为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2. 审核验收阶段(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
成立审核验收组,对申报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对服务主体进行评分,区农牧局与评分最高的公司签定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
3. 常态化管理阶段
全面推行兽医社会化管理,区农牧局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制度,春防、秋防完成后,对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
(一)规范服务行为
强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准入管理,进一步细化准入资质条件、服务范围,明确服务标准,规范从业行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避免出现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等情况。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充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参与治理,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实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区农牧局要抓好动物防疫政策机制改革,积极推动落实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逐步提升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将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免疫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相关政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兽医社会化推进工作落地见效,按期完成。区政府成立成立兽医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牧局、区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镇、沙尔沁镇、区农牧林草事业发展中心主要领导,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优化政策支持。要创新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帮助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起好步、开好头,激活兽医社会化服务活力。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信贷支持、养殖业保险费用等政策,充分利用农牧部门、镇现有的设施设备,给予防疫所需支持。统筹利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与建设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支持资金。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合理测算安排所需支出,保证购买服务经费投入。
(三)保障平稳过渡。在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过程中,要充分有效衔接好现有防疫员的聘用,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如现有防疫人员成立公司具备所需条件可优先签定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要坚持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原则,把财政拨款用于防疫员工资性补贴经费纳入购买服务所需支出,在确保现有防疫经费投入不减的情况下,把防疫员补贴、养老保险等经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聘用的防疫员提供劳动报酬、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
(四)强化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将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计划;鼓励乡村兽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基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加强管理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使用,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