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报销(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1、缴纳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最高享受320元门诊相关费用报销,当年有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在包头市范围内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按65%的比例报销。
2、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前7天内发生的同一统筹区内的现金门诊费用予以报销。
3、在校在园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个自然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二、住院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