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在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
构接诊人员出具接生证明。
(三)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现场处理当事人出具出生事实证明。
(四)非上述情况以外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2.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
(二)到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出生医院)复印出生医学记录(如病例等)、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
(三)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结(离)婚证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标注父母亲的联系电话。
(四)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未落户不需要提供)5.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
(五)提供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如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在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
(七)特殊情况需做文字说明,如:出生证只打印母亲信息的,由新生儿母亲提供单亲说明并签字。
(八)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到当地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即出生医院辖区妇幼保健所)审核,并开具审核证明。
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原证一致,且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东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话:0472-515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