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字〔2021〕31号)要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自治区部署要求,对涉及生态建设、煤矿监管、“放管服”改革领域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包东政办发〔2017〕18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包头市东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包东政办发〔2015〕37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修订。
三、《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包东政办发〔2019〕39号)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东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府办发〔2011〕16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可延长5年;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下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时,一律宣布失效。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包东政办发 〔2017〕184号 | 关于《东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 |
2 | 包东政办发 〔2017〕252号 | 关于《东河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附件2
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包头市东河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
2 | 包东政办发 〔2020〕96号 | 关于《东河区围封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
附件3
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包东政办发〔2019〕39号 | 关于《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
附件4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东府办发 〔2011〕16号 | 关于印发《东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
2 | 东府办发 〔2011〕21号 | 关于印发《东河区区级成品粮应急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
3 | 东府办发 〔2011〕22号 | 关于印发《东河区区级成品粮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4 | 东府发 〔2012〕5号 | 包头市东河区村卫生室改革实施方案 |
5 | 东府发 〔2012〕5号 | 包头市东河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 |
6 | 东府发 [2012] 5号 | 东河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
7 | 东府办发 〔2012〕53号 | 关于印发《东河区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8 | 包东政办发﹝2015﹞82号 | 关于印发《东河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
9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印发《东河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10 | 包东政发 |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
11 | 包东政办发 | 印发《东河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12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印发《包头市东河区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
13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印发《东河区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
14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印发《东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15 | 包东政办发 | 关于印发《东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