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财神庙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正常退休申请(1998年参保个体劳动者及集体工)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2 | 病退申请(1998年参保个体劳动者及集体工)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
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4号)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一条规定。 | ||
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
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申请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
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 ||
9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包东政办发〔2019〕93号) | ||
1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12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13 | 高龄津贴人员初审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14 | 敬老爱心卡的办理和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包头市敬老爱心卡”申领、换发工作的通知》(包老办发〔2016〕3号)、《换发、申领“包头市敬老爱心卡”实施方案》第四条 本市户籍及外地老年人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常住社区办理“包头市敬老爱心卡”,市公交运输集团设计的IC卡维护服务受理点,负责老年“爱心卡”功能维护及遗失补办等事项。 | ||
1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初审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
16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初审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17 | 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初审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
18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
19 | 城镇居民大病救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 ||
20 | 城市三无人员待遇申请认定 | 社会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和登记工作的通知(2010.7.18) | ||
21 |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 | 劳动就业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
22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认定 | 劳动就业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包头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包人社办字〔2019〕102号) | ||
23 | 就业失业登记 | 劳动就业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
24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劳动就业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25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续保 | 医疗卫生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
26 | 婚育情况证明 | 资格证明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包头市家庭人口数报整合统计分析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 | ||
27 |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 资格证明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28 | 申办独生子女证 | 资格证明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衔接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6〕3号) | ||
29 | 再生育服务登记 | 资格证明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101号 | ||
30 | 廉、公租房申请 | 住房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包头市廉租办《关于开展廉租住房申请工作的通知》 | ||
31 | 困难住房申请 | 住房保障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东河区住房困难家庭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包东政办发〔2019〕76号文件 | ||
32 | 特别扶助目标人群资格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1.《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实行)》第二章第四、五条;第四条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 ||
33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初审 | 政策支持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适当补助托幼费;(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 ||
34 |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初审 | 政策支持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 ||
35 |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其他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1日·中组发〔2004〕10号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 ||
36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社保续接 | 其他类 | 东河区财神庙街道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二)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