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东政办发〔2017〕158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
通 知
驻区、区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7〕2号)、《包头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区涉及行政许可的各部门、单位要编制和公布各自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标准
各部门单位在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基础上,梳理编制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其中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证明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
2、证明事项必须由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例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而不能由社会组织提供,以区别于中介服务事项。
3、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是合法依据。
4、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明确,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编制和公布政府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1、领导重视专人负责。为做好编制工作,各部门于7月7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负责编制的工作人员(附件1)报区政府办509室( 联系人:金阳、高必文,联系电话:4388505)。
2、各部门工作人员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并积极与其它旗县区沟通交流。参照《包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和本部门编制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本部门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属于证明事项的进行梳理,认真填写《东河区XX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附件3)。于7月20日前报区政府办509室。
特此通知
附:1、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表
2、包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3、东河区XX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附件1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表
部门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附件2
包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许可证明事项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机关、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人相关证明材料。 |
2 |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性证书。 |
3 |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 |
4 | 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
5 |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
6 | 国家、自治区或行业特别规定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意见。 |
7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
8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获得评审通过文件。 |
9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10 |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11 | 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
12 | 承办者(申请人)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13 | 公司用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14 |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15 |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16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7 | 涉外和涉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需提交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
18 | 保安公司相关职工身份证明,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有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的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
19 |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证明材料。 |
20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21 |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22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法不需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除外)。 |
23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24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25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26 | 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
2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28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购车发票机动车来历证明。 |
29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原件。 |
3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
3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
32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33 |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
34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
35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筑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并且工程体量施工完成达50%以上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付款发票(或收据)、预售商品房施工现场照片。 |
36 | 环评、水评等相关评估或可行性报告,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并经过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附件。 |
37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除外)。涉及环保、消防、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文、市政、安监、国家安全等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 |
38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建设的函。 |
39 | 有效的房产权属证明。 |
40 |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
41 | 按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业需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
42 | 项目合作协议。 |
43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4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备设立批准书,资产来源证明并载明产权。 |
45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46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
47 | 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
48 | 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
49 | 健康检查证明书。 |
50 | 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
51 | 企业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52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企业设备、厂房要求的,提供企业设备、厂房证明。 |
5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及养老保险凭证;技术工人身份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凭证;技术负责人业绩表。 |
54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55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56 | 民办学校的师资、场地、投入证明。 |
57 | 前置地籍调查表和界址点坐标。 |
58 | 涉及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划拨用地,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为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证明文件。 |
59 | 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土地征收和转用的批准文件;属地区政府出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完成的文件和属地国土分局出具的“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完成的文件。 |
60 | 储备土地的,需提供储备中心供地意见和经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格评估技术报告。 |
61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地上物所有权证及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处置意见。 |
62 | 属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需提供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或区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已过有效期,提供延期文件);区政府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
63 | 保证金票据。 |
64 | 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
65 | 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
6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技术报告。 |
67 |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登记或确权用途符合城市规划的文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68 | 企业改制需提供有批准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国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
69 | 租赁土地提供分局出具的缴清租金及违约金的说明文件。 |
70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71 |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72 | 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
73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74 |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75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专用车辆行驶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专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
76 | 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
77 |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证明)。 |
78 | 企业住所证明。 |
79 |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的批准文件。 |
80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81 | 在报纸上(网络)刊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注销公告的有关证明。 |
82 |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83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84 | 企业清税证明。 |
85 | 初步设计文件及申请批复的正式文件。 |
8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87 | 具有水利基建项目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88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8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 |
90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91 | 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和任职资格证书。 |
92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
9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94 | 具有水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95 | 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
96 | 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97 | 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 |
98 | 农药生产许可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号。 |
99 | 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
100 | 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101 |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
102 | 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 |
103 | 品种审定证书。 |
104 |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105 | 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合格证明。 |
106 | 种畜禽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 |
10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车发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108 | 《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
109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相关资格证书。 |
110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仓储评价报告。 |
11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112 | 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合格证书。 |
113 |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114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115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
116 |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具有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117 |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
118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
11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120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
121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
122 | 《采矿许可证》。 |
123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
124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125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126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12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28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129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130 | 评价技术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131 |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
132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133 | 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有效证明文件。 |
134 | 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
135 |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
136 | 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
137 | 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138 | 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139 | 医疗器械广告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140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141 | 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
142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
143 |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144 |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提供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
145 | 制剂调出和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146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147 | 按药品类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
14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合格凭证等。 |
149 | 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项目的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
附件3
东河区XX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 出具证明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