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财政局
领导班子分管工作及职能职责
郭建强(局党组书记、局长)
财政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国库股。
苏玲凤(局党组成员、财政与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协助主要领导管理财政与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分管社会保障股。
梅 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预算股、行政政法股。
赵艳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债务管理股、国资股。
路 钢(局党组成员)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财政局综合保障中心、综合办公室
孙 凯(财政与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农业农村股。
田 雨(副科级领导)
协助主要领导分管金融股。
东河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河区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东河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区委、区政府印发的《东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原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负责辖区内“7+4”类金融机构日常监管、金融企业党建、配合中央、自治区和市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风险处置等职责划入区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财政政策制定、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资本资产管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国资国企改革重组、加强监管企业党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上级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按照包头市与旗县区、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推进东河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起草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区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区财政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事宜。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贯彻落实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财政政策措施,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组织实施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和监督东河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包头市和东河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东河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三)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五)研究提出统筹全区金融发展与安全、加强金融风险 防控的建议。牵头开展东河区金融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研究。
(十六)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地方立法的研究评估与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包头市关于承担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要求。
(十七)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加强与中央和自治区及市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驻区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开展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研究提出统筹全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推动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的建议。
(十九)开展全区金融形势分析。牵头研究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案,做好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深化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包机构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同联动。研究提出有关稳定性基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二十)落实包头市关于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要求,做好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十一)配合包头市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二)协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金融工作的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协调开展全区金融领域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二十三)牵头负责对区属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十四)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单位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政策举措。强化金融单位党的建设的归口管理。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统筹指导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二十五)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统筹指导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配合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金融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统筹指导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配合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考核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全区金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统筹推进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六)配合做好全区金融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按期换届工作。贯彻落实包头市对金融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报告金融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情况。协调全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工会、青年和妇女工作。
(二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区财政局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包头市和东河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东河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关于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东河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由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建议、提案等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地方性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承担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财会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政策。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二)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区本级并汇总全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执行财政政策法规。负责协调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统筹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执行上级地方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申报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承担区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东河区财政票据。负责组织研究全区收入管理工作。对重点企业税源开展统计分析和跟踪监测。
(三)预算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收入分配政策与改革方案。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承担区域发展财政管理相关工作。编制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组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区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负责预算一体化的项目库管理。承担财政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工作。
(四)债务管理股。拟订东河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国债资金债务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工作。
(五)国资股。拟订东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承担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信息化资产平台、公物仓的建设管理。承担工业信息化、能源、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应急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改革的财政政策。承担招商、商贸、口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粮油等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等政策。负责编报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落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负责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财政政策措施,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和农村、扶贫、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管理东河区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承担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七)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和区残疾人联合会、区红十字会、区委老干部局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东河区有关资金 (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 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八)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及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并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承担科技、教育等方面 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 议。牵头会同相关股室管理区本级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方面会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东河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包头市及东河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评价与审查。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和城镇、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九)金融股。承担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东河区双边和多边财金合作。负责外国政府性贷款债务管理工作。推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区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金融形势监测分析。研究拟订金融支持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产业、社会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组织推动金融改革发展和金融开放政策落实。统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全区地方法人银行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包机构,研究拟订维护全区地方法人银行稳定运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开展地方法人银行风险状况研判会商和风险处置工作,推动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属地责任。承担协调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全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协同做好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包机构,研究拟订维护全区资本市场和地方法人证券、信托、保险、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包头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包头市关于强化对区内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引导和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统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配合包头市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落实包头市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研判会商,协调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包头市关于强化对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引导和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计划,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建议。配合做好相关地方立法的研究评估与协调推进工作。配合对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党建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研究拟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和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党的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统一战线以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配合抓好全区金融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考核、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按期换届工作。配合做好全区金融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承担全区金融干部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统筹推进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对全区金融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指导督查全区金融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配合对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重点工作、重要制度情况开展督查,配合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对区属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十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 3名。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7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192号
联系电话:0472-6933959
负责人:东河区财政局局长 郭建强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主办单位: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东河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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