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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日期:2021-04-09 来源: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 作者:王印 访问次数:5374

领导班子


王志强(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面工作。

张胜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群团、政务事、信访综治维稳、法制建设、安全保卫、应急指挥、干部队伍管理、市容环境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铁西街道执法中队、天骄街道执法中队。

王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市政管理、私搭乱建(破墙开店)、违法建设、停车场、重大项目、市容环境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和市政股特勤中队、西脑包街道执法中队、东站街道执法中队、和平路街道执法中队。

万志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水务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道路扬尘治理(拉运车辆拆迁工地、渣土堆场)督查考核、疫情防控、招商引资工作、市容环境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环境保护股、督查考核股环境监察中队、财神庙街道执法中队回民街道执法中队。

朱继武(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财务、环境卫生、垃圾分类、道路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道路)、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厕)管理、园林绿化、交通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容环卫股环卫)、环卫一至七所、机械作业中心南圪洞街道执法中队、南门外街道执法中队。

哈斯:(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市容管理、广告、店招牌匾的设置沿街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综合执法数字化信息平台(办理城市管理及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工商管理(户外公共场所流动无照经营)、食品药品监管(户外场所食品流动经营摊点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市容环境监管、执法大队队伍作风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容环卫股市容)、河东街道执法中队、杨圪楞街道(北梁新区)执法中队东兴街道执法中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东河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东河区印发的《东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东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东河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相关标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行动。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所属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依法行政督察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数字化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店招牌匾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行使市容管理(除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区管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全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及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村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除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除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镇规划、村庄规划的违法案件;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全区沿街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规划管理和公共空间的秩序管理工作。

(十)负责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全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除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流动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流动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对街头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组织协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设活动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工作。承办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十七)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和自治区关于实行一级执法的要求,将适宜一线执法和管理的职责下放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便于市级统管、跨区域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职责上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政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文秘、会务、财务、固定资产、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党群、纪检、信访、综治维稳、政务公开和政务接待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办公用房、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事务性工作。负责车辆、标志、服装等执法装备、标识的管理工作。协调办理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纪律作风督察工作。负责应急指挥调度、处置和民兵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队伍管理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管理、人员管理、培训考核、扶贫帮建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城市管理法制教育、法制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公文合法性审查。负责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和重大案件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城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受理涉及法律方面的投诉、举报。按照权限,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负责城管执法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执法文书规范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及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和督办。组织、策划城市管理、执法以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活动。

(三)督查考核股。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标准、考核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监控指标的评价工作。负责对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的专项考核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未依法处罚及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性的专项执法督查工作。负责开展执法评议工作。

(四)市容环卫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园林绿化和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权限负责全区市容管理、工商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流动无照经营、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流动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园林绿化(除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外)、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店招牌匾的设置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沿街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规划管理和公共空间的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制度、业务规划、管理标准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制订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处置。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规划和市政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市政管理、物业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权限负责全区市政管理(除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外)、物业管理方面对擅自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构)建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城市规划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和查处违反镇规划、村庄规划的违法案件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环卫设施的新建、改建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环卫配套费的审核工作。组织制订相关制度、业务规划、管理标准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制订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处置。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六)环境保护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环境保护管理、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权限负责环境保护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除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水务管理方面对在城市规划区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设活动等的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拟定全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按照权限,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制度、业务规划、管理标准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制订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处置。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路环岛路西100米

   联系电话:0472-4106002

   负责人:执法局局长王志强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星期一至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