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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6-08 来源:东河区政府 作者: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256

 

包东政办发〔20209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    

驻区、区属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合理布局养殖场点,促进东河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包头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三条底线建设要求,以实现东河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调整优化东河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东河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200861日施行,201762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8、《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三条第一款;

10、《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文件)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分类型

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201812号)文件,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为:

生猪:存栏500头及以上;

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

肉牛: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

蛋鸡:存栏1万只及以上;

肉鸡:存栏1万只或出栏5万只及以上。

六、东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

禁养区划定面积共138.5163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83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区108.3263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10.36平方公里。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9.83平方公里)

1、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昭君坟、画匠营子、磴口和昆都仑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批复》(内政字〔2018102号)

地点:包头市磴口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为磴口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宽为黄河两岸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水域;陆域范围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长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边界向下延伸200米,宽为黄河两岸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水域范围;陆域,长为沿黄河两岸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应的长度,纵深至两岸黄河大堤堤顶内沿。面积由原来的13.71平方公里调整为19.83平方公里,增加了6.12平方公里。

2、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5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66号)

地点:河东镇7个饮用水水源地,沙尔沁镇14个饮用水水源地,城区5个饮用水水源地

范围:一级保护区,以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外切正方形。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区(面积108.3263平方公里)

划定城镇居民禁养区107.6176平方公里、妙法禅寺禁养区面积为0.7087平方公里。

(三)自然保护区(面积10.36平方公里)

包头市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四至界限为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其中,核心区面积为7.81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为2.55平方公里。

七、适用时限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日印发